医疗纠纷赔偿
民事案件
隆德县法律援助中心
申请人谢甲(在甘肃省白银市监狱服刑)、谢乙(出生4个月)系父子,谢丙系谢甲的父亲、谢乙的祖父,谢甲和谢乙委托谢丙作为代理人办理相关事宜。谢丙称,其儿媳马某某(谢甲之妻、谢乙之母)于年12月9医院妇产科,于当日10时45分行剖宫产术后安返病房,当日下午20时20分,马小霞出现胸闷不适,继之抽搐,持续数秒后无自主呼吸,心电监护提示呼吸、心跳均停止,经医院抢救1小时15分后抢救无效死亡。申请人认为,医院在术后对病人未尽到护理责任,造成自己的家人死亡,要求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共计65万元,该医疗纠纷经固原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固原市医调委)多次调解未果。申请人及其家人等多人,多次到医院和人民政府信访闹事,后被指引可以通过法律援助途径维权。因申请人谢甲服刑,谢乙年幼,谢丙和妻子艰难抚养襁褓中的孙儿,无固定工作和经济收入,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特申请法律援助办理相关赔偿事宜。
在年4月5日上午,申请人的代理人谢丙及其妻子带着尚在襁褓的孙子谢乙,来到了隆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申请办理医疗纠纷赔偿的法律援助事宜。经中心工作人员详细询问并解答咨询后了解到了事情的原委,申请人谢甲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在甘肃省白银市监狱服刑,其妻子马某某分娩时其不在身边,至今也不知道妻子因产后8小时羊水栓塞抢救无效而离世;谢乙现由谢丙夫妇抚养,两人什么活也干不成,导致家庭收入锐减,家庭经济困难。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了解后认定该案件符合给予法律援助的条件,当即决定受理该案件,并由隆德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隆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胡慧办理该案件。
当承办律师接到此案后,考虑到案件情况比较复杂,详细询问了纠纷的原因和相关情况等,并对情况不明的通过电话询问政府信访和政法委相关工作人员了解清楚,通过事前医院对立的情绪进行心理疏导和安慰,最后结合法律规定和承办人的办案经验,说服申请人放弃60多万元的赔偿请求,而从医疗纠纷发生的实际入手,使其从认识上改变过来,把纠纷发生的客观原因归于马某某自身的原因占到了大多数,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医疗事故之原因,最后申请人信服了承办人的看法,同意承办人权衡利弊后的调解方案,即最后把调解的标准定在了8万元以上和12万元之间,这个范围不致于因调解未果而致诉讼(因诉讼即存在举证不能,又存在能否得到赔偿的重大风险)。本着这个目的,承办人多次和医院,及其主持调解的机构固原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沟通协商,最终使院方同意确定赔偿12万元。但是因为主要的赔偿权利人谢甲在监狱服刑,为了防止其出狱后反悔和造成后遗症,院方和医调委均建议必须要通过谢甲的完全同意,且当面承诺后方可签订协议并给付12万元的赔偿款。
为此,承办人嘱咐赔偿代理人谢丙在会见谢甲时,应如实告知其妻子马某某因产后8小时羊水栓塞抢救无效已离世的消息和赔偿的相关事宜,以方便承办人在会见时不致于太突兀,也不致于医调委到监狱签字时无功而返。年5月24日,在做好各种准备工作后,承办人动身前往甘肃省白银市监狱,第一次正式会见赔偿权利人谢甲,通过沟通将相关的事宜全部交代清楚后,又很快通知固原市医调委,让当天到监狱征询意见协商签字。下午四点固原市医调委赶到监狱和谢甲见面,并和其委托代理人及承办人一同签订了《赔偿调解协议书》。承办人承诺一定把其他的赔偿权益人即马某某父母份额分割的善后事宜一并做好,不会留下问题。回来后,承办人当即联系家在西吉兴隆镇的马某某父母及其姐姐到隆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协商处理一次性赔偿金的分割事宜,并顺利达成协议书,约定由承办人为其打卡办理元分割款的手续。年6月2日,院方给付了12万元后,承办人一并将元打入马某某父母留下的账户,善后事宜办结,该案件画上了完美的句号。
该案经固原市医调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医院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当事人谢甲、谢乙抚养费、(马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人民币12万元。2、协议签订后,双方因此次纠纷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法律纠纷终止。双方因该医疗纠纷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终结,患方当事人放弃基于该事件的索赔权利,并不得实施损害对方声誉的行为。3、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4、经双方同意,可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进行司法确认。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医患纠纷。在固原市医调委的主持下,承办人通过多方做受援人的思想工作,和双方当事人多次协调沟通,最终使受援人信任承办人并同意承办人的意见,认定出事实和划分出当事人双方的责任,使该案终以非诉调解的方式圆满结案。
医患矛盾和纠纷现已频繁见诸于报端,有效化解该类纠纷对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非诉调解不失为一种快捷、方便、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不但节约诉讼成本,为当事人减少诉累,而且不伤和气,有利于社会和谐,维权效果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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