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胎儿双亡,患方索赔300万,为何5万

案例回顾产妇张某某于年7月5日11:00医院待产。入院诊断:1.妊娠期糖尿病。2.妊娠合并支气管哮喘。3.孕3产1孕40+2周,胎位LOA。4.巨大胎。7月6日:00:02,持续胎监显示胎心突然减慢至80次/分,孕妇出现面色青紫,牙关紧闭,双上肢抽搐,持续心电监护未能显示心率,血压未能测出。考虑为急性羊水栓塞,予紧急处理,启动产科抢救小组并请外院专家电话会诊,继续按急性羊水栓塞抢救处理。01:09,床边心电图呈直线,继续全力抢救;03:25,请家属看过病人,同意停止抢救,但家属拒绝签字;03:35,宣告产妇及胎儿临床死亡。

死者家属7月7日组织亲友团60医院拉横幅讨说法,索赔万元。因初期调解失败,患方家属30医院拉横幅讨说法。此间媒体介入报道。

纠纷焦点医方是否担责患方认为:产妇怀孕后一直在该院进行产检,没发现异常,后期检查发现胎儿巨大,而且又是高龄产妇,医方应该清楚风险很大,但医方完全没有考虑到这些风险。从7月6日00:03后的1个多小时,医方一直没有进行剖宫抢救;从产妇入产房到死亡,医方均没有提过危急时刻剖宫救小孩的问题,最后造成一尸两命,医院的过错。医方意见:根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尸检鉴定意见”,张某某符合因羊水栓塞导致急性过敏反应死亡。产妇自然破膜后10余分钟突然出现急性呼吸循环衰竭,院方虽按羊水栓塞紧急抢救,但因患者病情严重(尸检:肺部多血管见羊水成分)抢救无效死亡。该医院医疗行为无关。调解分析尸检很关键责任可分清根据病历资料及双方陈述意见,广东和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家分析认为:1.同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尸检鉴定意见”,即张某某符合因羊水栓塞导致急性过敏反应死亡。张某某之婴符合因宫内窘迫导致肺羊水吸入宫死亡。由于羊水栓塞多发生在产时或破膜时,发病突然,病情凶险,死亡率高,故产妇系因严重的分娩期并发症导致死亡。2.产妇张某某入院后,医方检查措施完善,监测到位,根据产妇临床症状予以阴道分娩,并无原则性的错误。分娩时患者发病突然,病情凶险,予完善相关检查。自7月5日23:45胎膜自破后,至7月6日01:09患者出现心跳停止,医方及时诊断出患者为急性羊水栓塞并予对症处理,抢救及时。3.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不足:在按羊水栓塞进行抢救时,地塞米松、强的松等相关抢救药物的使用欠充分;另在病情的沟通告知上欠充分。综上所述,患者损害后果与自身病情严重性及自然转归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占主要原因;医方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但诊疗行为存在不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0%)。调解结果患方认同调解建议经过调解员反复、耐心听取患方诉求并帮助患方从多层面进行分析,晓以利害;从医学专业上反复分析、解释产妇系因破水后突发羊水栓塞死亡,胎儿因产妇羊水栓塞造成宫内窘迫导致肺羊水吸入死亡,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产妇及胎儿自身疾病的自然转归。同时充分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并申明如果不认同医调委的专家分析意见,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患方的诉求从向院方索赔万元降到96万元,最后患方认同医调委的专家分析意见,达成索赔5.92万元协议结案。调解心得抓关键摆证据重引导医调委接到医方协助调解的申请后,两次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收集证据,引导患方家属进行第三方调解;坚持第三方调解的专业性、中立性和公正性原则,积极组织专家分析论证本案的特点,寻求调解突破口。诊疗过程中出现患者突然死亡的情况,是患者家属最难接受的事实,也是纠纷易发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尸检结果往往是死因判断的金标准,所以引导患者家属接受尸检是解决纠纷的重要环节。羊水栓塞是极其凶险的并发症,无法预知、预防,发生突然,死亡率极高。对于是否属于羊水栓塞,最合适的方法是应结合临床表现及通过尸检后的病理组织学明确诊断。该纠纷的调解首要的就是引导了患者家属接受尸检,明确患者死亡原因,为后续定责提供了有力依据。新闻媒体介入事态发展,但报道欠缺真实性及全面性,给调解工作增加许多困难。这是有关方面应当吸取的教训。

文/广东和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王辉

整理/吴欣

图/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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