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血管介入栓塞术后脑梗塞医院承担次要

医刑法谈

年3月7日,原告以“蛛网膜下腔出血”医院,CT检查发现为前交通动脉瘤(外院CT示前交通动脉瘤大小约1×0.6×0.6左右)。

3月13日15时15分至16时30分,进行手术,手术中经指引导管引入Echelon10微导管及SiverSpeed14微导丝,将微导管远端置于动脉瘤内,采用边栓塞边造影方式依次填入微弹簧圈9枚。其中15时52分时脑血流图显示血流通畅,16时在放入第9枚弹簧圈后脑血流图显示左大脑前动脉A2段梗塞。术后患者即出现意识朦胧状态,左肢体可动,上肢肌力Ⅳ级,下肢肌力Ⅲ级,右上肢肌刺激微动,肌力Ⅰ级,肌张力升高,右下肢肌力0级。

患者术后即出现右侧肢体瘫痪表现,医院考虑系造影剂毒性反应。

年7月3日出院,诊断为动脉瘤介入栓塞术后脑梗塞。

脑动脉瘤介入手术并发症“脑梗塞”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右侧大脑前动脉动脉瘤位置较特殊,提示手术难度大,对该处动脉瘤的处理技术性要求高,且并发症发生率高。

2、影像所示患者动脉瘤由较多微弹簧圈栓塞,局部栓塞致密,与左侧大脑前动脉A2段、前交通动脉位置关系密切,考虑系栓塞物占位效应及栓塞引起的局部血栓形成所致患者左大脑前动脉A2段梗塞。存在手术缺陷。

3、临床目前动脉瘤的手术方法主要为动脉瘤颈夹闭术、动脉瘤包裹加固术及血管内栓塞术。本案患者动脉瘤特点具有行动脉瘤颈夹闭术或血管内栓塞治疗的适应症,对于治疗方式的选择及不同治疗方案的优点及风险。

1、被告涉事医事人员医疗技术未尽到目前应有的水平。

患者前交通动脉瘤最大径约1cm左右,不属于大型动脉瘤,医院在手术中使用了较多微弹簧圈,动脉瘤栓塞致密,栓塞后影像学表现提示左侧大脑前动脉A2段闭塞,存在手术操作性缺陷。

2、临床诊断不符合一般诊疗思路,存在过错。

患者术后即出现右侧肢体瘫痪表现,医院考虑系造影剂毒性反应,该临床考虑不符合临床一般诊疗思维,医院对患者进行溶栓治疗具有一定的延误,属于未尽到注意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未尽到应有的医疗技术水平,导致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替代治疗方案告知不充分,损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患者颅内动脉瘤病情具有急诊手术治疗的适应症,医院在对患者替代治疗方案的选择、手术风险告知方面存在缺陷,侵犯了患者的治疗选择权,患者颅内动脉瘤栓塞术后出现的脑梗塞病情与手术操作有关,医院的手术存在技术性缺陷。

总结: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脑梗塞及后遗症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责任程度从法医学技术评定立场分析符合次要-同等责任程度范围。

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药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等.7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章李律师,前医师,现律师,六年的临床从医经验(主治医师),现专业代理医疗纠纷案件。本律师宗旨是:理性维权,为患解忧,为医消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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