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新办法,因生育引起部分

  近日,徐州市人社局出台新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试行)开始实施。结算标准包含职工生育期间所发生的的所有诊断治疗费用,以及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部分并发症、合并症除外)等医疗费用。

  此结算办法(试行)规定,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的,产前检查定额支付标准为元;妊娠7个月以上的产前检查定额支付标准为元。与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同时支付给职工。      职工住院分娩或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单元定额标准、按病种付费标准与医疗机构全额结算。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结算按单元定额标准、按病种付费标准的80%结算;职工个人自付金额计算方式为:总费用扣除特需服务费用后,实际费用低于结算标准时,职工按照实际费用的20%自付;等于或高于结算标准时,职工按照结算标准的20%自付。(详情可见下表)

  职工住院分娩期间因生育引起的部分并发症、合并症,不实行按病种付费。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或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按20%的比例支付;其余符合生育保险或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部分并发症、合并症病种:1、产后出血;2、产褥感染;3、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4、子宫破裂;5、羊水栓塞;6、妊娠子痫;7、妊娠糖尿病;8、产后急性肾功能衰竭;9、妊娠急性脂肪肝;10、子宫肌瘤(含卵巢囊肿)手术摘除)

  医院是徐医院,创领港式大妇产,传承徐医精髓,引入纯正港式医疗服务标准,自建院以来,一直以呵护淮海地区女性及母婴健康为己任。九龙定将积极响应徐州市人社局的新规,严格执行此结算办法(试行),为徐州地区的女性健康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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