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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日上午,患者韩医院。当日12时33分,顺产分娩一男婴后,阴道出血增多,出现休克症状。经反复抢救无效,韩某萍于半月后临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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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一、患方认为,在产妇首次出血量达到ml时,院方应考虑到产妇继续出血及由大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等危险情况发生,对应尽到注意风险义务而未注意。在产妇留观长达1小时5分钟的时间内,无医护人员在产妇观察,且不允许产妇亲属陪同。由于院方的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严重失职行为,致产妇产后发生病情突变,经抢救无效死亡。且事故发生后,院方为逃避法律责任对病历进行了伪造和篡改。故请求医院赔偿其经济损失.2元。
二、中国某研究院认为,其与患方未发生医疗服务法律关系,某医院作为独立法人,有执业许可证,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患方不应将其列为被告,医院共同列为被告。对于二被告,患方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同时将二单位同时列为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患方对其的起诉。
三、医院认为:1、患者韩某萍非因院方的医疗侵权行为致死,而是因为其产后发生羊水栓塞后,迅速引起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急性肾功能衰竭等严重的并发症,造成多脏器功能衰竭抢救无效最终死亡;2、院方不存在伪造、篡改病历及产后无人观察、输血不及时等任何方面的过错,韩某萍的住院病历是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一直到进入诉讼程序后才解封,仔细阅读病历根本不存在人为的编造、篡改及添加涂改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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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了案情简介中所述事实,并查明,医院的上级主管单位,医院目前尚无事业法人证书。
法院采信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院方在对韩某萍的医疗行为存在产后观察记录不全面,未更早及时诊断羊水栓塞症及输血迟缓的医疗缺陷。法院认为院方应就其医疗缺陷向患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判决:医院赔偿患方经济损失.50元、鉴定费元、精神抚慰金元,中国某研究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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