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讲堂羊水栓塞医院赔7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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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34岁的李娜怀孕后,在北京一家妇幼保健院建档产检。在多次产检中,院方均未对她进行常规葡萄糖耐量检查,也没有告知孕妇存在高危妊娠因素,需要提前住院待产。李娜怀孕足月临产,于凌晨4时40分被院方安排进入指定的产房。然而5时05分,院方告知家属患者病情危重的消息;5时15分,李娜心跳停止;5时30分,医院正式下达书面《病重通知书》,告知家属“患者李娜羊水栓塞、呼吸心跳骤停、多器官功能衰竭”。6时02分,医方在未征得患方同意的情况下,对仅有微弱心跳、血压极低的产妇实施了剖宫产,娩出死男婴,同时对产妇施行全子宫切除手术。10点59分李娜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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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患方认为:首先,李娜怀孕34周时产检羊水指数为21.4,这是产后大出血的高危因素,院方在产前应当对此作出诊断,在产时应当防止大出血的发生;其次,病历显示,产妇李娜在1小时19分钟时间内,急剧失血量高达至毫升,院方对该变化未诊断、未记录、未输血治疗,也未向患者家属告知患者产时大出血;最后,在产妇心跳停止经心肺复苏后仅有微弱心跳,胎儿已死亡的情况下,院方进行剖宫产手术、切除子宫手术,必然导致尚有存活希望的患者死亡,且该剖宫产及切除子宫的手术是在没有征得患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李娜的家人事先毫不知情。故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当予以赔偿。

院方认为:院方的诊疗行为适当,没有违反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因而不同意患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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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鉴定机构认为:对产妇李娜的诊疗过程中,院方存在产前检查措施不够规范,对其羊水过多的高危因素风险评估不足,未尽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针对羊水栓塞和分娩时的大出血,院方抢救措施手段不完善,上述医疗过失行为与李娜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院方应负共同责任,参与度为D级(理论系数值50%,赔偿参考范围40%至60%)。

法院综合上述鉴定意见认为,妇幼保健院与李娜之间为医患关系,医院应履行职责和义务,为患者提供及时、高效和安全的医疗服务。医院对产妇李娜的诊疗行为存在产前检查措施不够规范、羊水过多高危因素风险评估不足、抢救措施不完善等医疗过错,一定程度地导致产妇丧失了顺利分娩的可能性,医院应负共同责任。本院结合鉴定意见和案情实际情况,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院方赔偿患方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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