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就中国产妇死亡率高吗

近日,一名产妇在北医三院抢救无效不幸离世的消息引发热议。医闹、天价索赔...各种传闻纷扰而至,以“北医三院产妇事件”为名的微博话题已有近万的阅读量及4万多条讨论。

然而,产妇生产而死,并不鲜见。即便是医疗技术先进的美国,令人意外的是其产妇死亡率也在逐年上升。产妇死亡的原因是啥?中美两国关于产妇死亡的认定和赔偿有何差异?

“知道”(nz_zhidao)告诉你是不是只有中国产妇死亡率高。连续十年上升的美国产妇死亡率

这两日,作为健康记者的我,朋友圈医院(下称北医三院)产妇死亡的事件刷屏了。

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下称中科院理化所)的研究员杨女士,去年12月28日医院产科住院,今年1月11日抢救无效,突然离世。其所在单位给北医三院发了一封公函,致使事态升级。医院也发出回应称:“患者猝死原因为主动脉夹层破裂,主动脉夹层初期症状不典型,一旦发生主动脉夹层破裂导致心包压塞,抢救成功率很低,死亡率极高。”此事在网络上一度演绎为“中科院大战北医三院”。

像上一次羊水栓塞事件一样。各方的纷争和言论让事件变得更不明朗。我为事故中的种种,特别是产妇及家人感到由衷的惋惜和遗憾,并为他们默哀,但在未进入法律程序和鉴定结果出来之前,没有任何评论。因此文中的观点,仅基于现有公开资料。

产妇生产而死,并不鲜见。忽然想起,自己年9月去美医院妇产科的情形来。其中很大一部分时间,我在向美国医生请教,为什么他们的产妇死亡率那么高?

在华盛顿医学中心的产科,医生们每三个小时会看一次所有住院病人的情况。科室有32张床位,40个医生(医生和病人比例多么协调)。母乳喂养的比例是45%。尽管这里的医疗水平和医生的护理情况可堪优秀。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美国的产妇死亡率在逐年上升。

年5月,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23年以来,死于分娩过程中的产妇人数已经下降了45%。奇怪的是,美国在这一方面的表现让人大跌眼镜,年的产妇死亡率更是上涨了%。

华盛顿大学卫生统计评估研究所的研究人员在《柳叶刀》周刊撰文称,十年来,在全球范围内,产妇死亡率上升的国家只有八个,美国是其中之一。其他七国为阿富汗、希腊和几个非洲和中美洲国家。

年,在美国,每10万例分娩就有18.5名产妇死亡(同为发达国家的法国只有其一半),总数为近人。这比沙特和加拿大的产妇死亡率高出一倍以上,比英国高出两倍以上。

就产妇死亡率而言,美国如今在个国家中名列第60,与年第22的名次相比大幅下降,中国则上升到57位。

美国产妇死亡率上升的原因尚不完全明确,但医生们解释涉及几种因素。

一是产妇死亡率登记情况的逐年完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患有一些疾病造成高危妊娠的孕妇增加,例如高血压和糖尿病等。

此外,肥胖以及随之的相关疾病是美国孕产妇死亡的重要原因。

中美两国巨大的认定和赔偿差异

然而,美国每年这么多产妇死亡,家属不医闹吗?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有完善的法律、独立的调查和保险制度。观察国内所有的医疗纠纷,无外乎两个原因,不承认责任认定,不满意赔偿结果。

据《洛杉矶时报》报道,年3月一名中国产妇赴美国加州生子后大出血死亡。之后,加州橙郡法院作出裁决,该中国产妇的丈夫洪元达(YuandaHong,音译)和两个孩子获赔万美元,合计人民币超过三千万。理由是,这名产妇的华裔主治医生涉嫌存在严重失职。

但在中国,医院和医生极少承担全责。最近的北医三院产妇事件,因为未出炉最终调查结果和责任判断,我们无法评论。但稍微搜索新闻便会看到,在孕产妇医疗纠纷中,医院与产妇死亡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也很少会有全责认定,多数是占主要责任(70%或以上)。

而在赔偿金额上,两国则差距更远。年,江西省曾出现产妇生产过程中胎儿死亡。医院承担部分责任,赔偿金仅3万余元;而北京丈夫“拒绝手术签字致孕妇死亡”案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首都医科医院无责任,但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医院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经济补偿。这已经是较高的数额了。

赔偿责任的划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赔偿金额的多少。赔偿责任采用的是侵权责任法,在世界各国法律中的构成要件差不多,第一是医生或医疗机构存在过失,第二是该过失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医疗过失的判断,世界主流国家的判断标准基本趋于一致。因中国各个医学学科的教材经常参考美国或欧盟标准,故其判断标准基本与世界统一。但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相比,差异就大得多了。

大多数国家首先采用的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思维,这一思维的要点是,先考察,如果没有这项过失,损害后果能否避免?如果能,避免的概率有多大?

以此次事件为例,法庭会预先设想,假设主治医生在产妇最开始胸闷时便进行监测,减少输液,不离开产妇,她仍会因胸主动脉夹层而死亡吗?一个标准是,若主治医生在未离开产妇的情况下,产妇有超过50%的概率不会死亡,那么产妇死亡与医生的过失之间就是%的因果关系了。

但在中国,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影响(年已废止),鉴定专家通常会将产妇的原发性疾病纳入重要考虑因素,凡产后大出血者,几乎都存在原发性疾病,如胎盘早剥、凝血障碍,以及之前的羊水栓塞等。如果按照这样的方法鉴定,医院负全责的概率极小。

另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是,独立调查的缺失。我接触过不少医生,很多也是医疗纠纷鉴定委员会里的成员,他们告诉我,在中国做医疗纠纷鉴定十分困难,因为行业很小,医生都互相认识,在判断的时候很难不受人情关系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加之我们的医疗记录保存不够,监控也不完整,真正有效彻底的调查很难呈现,他们只能按照推测来认定。

民众的不满在于,中国的医疗机构大多有行政机关的问题,受政府影响,在诸多方面会凌驾于患者之上,而美国,医院不受政府左右,保障的是个人权利,因此所有的政策及配套条款都是最大限度的支持个人。比如,法律上会天然的认定病人是弱势,医院及医生是强势。因为,医患双方存在天然的信息不对称,患者比如由于专业缺乏医疗知识,在这种关系下,采取“你弱你有理”的人道方法进行裁量补偿。

查阅资料可知,医疗纠纷案件的赔偿金额上,美国胜诉的原告获赔金额的中位数是23万美元,庭外和解的也超过12美元。而如果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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